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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6-22 02:22:03浏览: 823

为进一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为相关各方提供便捷、有效、科学的认证检测服务,国家认监委对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简称CCC认证)进行了调整,相关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在汽车相关产品领域推进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的利用,在2013年发布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认证通则的基础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一致性的前提下,采信生产企业的检验检测结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释放制度红利。
二、进一步创新认证模式,提升认证效率
为进一步提升认证效率,缩短产品进入市场周期,参照国际机动车认证管理惯例,在保证各项技术要求有效实施的前提下,在认证过程中逐步引入设计鉴定认证模式;鼓励认证机构在产品的策划设计阶段参与标准符合性评价,降低产品安全风险及技术开发成本,提升认证效率。
三、进一步简化认证流程,缩短认证时限
结合产品风险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实施,对已经取得同类产品CCC证书的汽车制造商,在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或建立新生产场地时,如企业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及法规要求,指定认证机构可试点“先发证后审厂”,工厂检查在获证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调整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纳入CCC认证管理
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的检测处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调整,将其作为单车CCC认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强制性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分别见附件1.《汽车CCC认证规则(CNCA-C11-01:2014)调整内容》2.《摩托车CCC认证规则(CNCA-C11-02:2014)调整内容》3.《摩托车发动机CCC认证规则(CNCA-C11-03:2014)调整内容)》,并明确相关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见附件4);各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申请,已受理的申请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其他产品随认证实施规则修订逐步纳入,并由我委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五、进一步完善认证规则,促进汽车平行进口
指定认证机构在认证受理环节可适当放开对原车型或原基础车型获证的要求,将认证受理车型扩大到所有平行进口车型。对于原2014年第31号公告中要求的非量产改装车企业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则要求提供原厂授权进行换版的要求,给予一年过渡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厂授权或通过平行进口认证,完成证书转换,逾期将予以暂停直至撤销。
六、进一步增加指定机构,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
取消现有机动车产品认证地域限制,将承担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及CCC生产现场及口岸抽样检测的技术机构全部按CCC日常指定管理要求进行(具体内容参照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4号公告及本公告附件)。进一步增加汽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需求公告另行发布)。
七、建立统一平台,促全方位采信CCC认证结果
充分利用指定机构现有数据资源,建立和完善统一的CCC认证车辆一致性信息公共管理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汽车CCC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内容(具体调见附件5),体现信息来源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制度衔接与合作,推动CCC认证信息共享及结果采信。
八、进一步改进获证后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检测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双随机抽查要求,加大获证产品市场抽查比例,加强协同监管、精准监管、共治监管,改进专项监督的方式方法,提升认证结果的公信力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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